【案件回放】
2005年5月份,我为去外地旅游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,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《汽车租赁协议》,我在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,不慎将行人撞死。经交警大队认定,我与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。
我为此赔偿死者50000元。事后,我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,保险公司不予理赔。我可以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90%,即45000元吗?
【律师观点】
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的法定责任保险,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的规定: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,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。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,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,侵害的是您的合法权益。损害对象的立法本意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、人身权利;而《民法通则》第五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可见,我国侵权行为中的“权”字不仅限于“权利”,而应解释为“权益”,包括权利和利益。换言之,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,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。
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《汽车租赁协议》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,既然协议没有约定,也就谈不上违约。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,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,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,应予保护。
因此,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,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,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。